(资料图)
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》修法新增“排黑条款”,曾触犯洗钱、枪、毒且经有罪判决确定者,不得登记成为候选人,“立法院”今天下午进行表决,最后以56票赞成、30票反对,三读通过民进党版本,民进党无人跑票,但有多人未参与表决。陈水扁为儿子陈致中的政治路提出“死谏”无效,依照该修法,触犯洗钱罪被判刑1年,目前在坐牢的陈致中确认终身不得参选。
“行政院”版本的排黑条款中,有两大争议事项,分别为“犯洗钱防制法判决确定者不得参选”、“判十年以上刑度尚未定谳者不得参选”,各党立场不一,中国国民党主张加严,时代力量则以“违宪”为由反对。
“立法院”共有113席,最后的表决环节,出席的89名“立委”中,共56人投下同意票、30人投下反对票、3人弃权,顺利三读通过。民进党“立委”刘棹豪、余天、杨曜、陈欧珀、邱议莹及无党籍黄国书、苏震清等人未参与表决。
国民党“立法院”党团则提出加严版本,包括加重诈欺、性侵害犯罪确定者也不得登记为候选人。赞成29人、反对57人、弃权3人,其中,蔡易余对国民党提案投下赞成票;蔡易余事后说是不小心投错票。
“立法院”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》部分条文,明定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,及曾犯制造、运输、贩售毒品、枪炮与洗钱、等恶行,经有罪判决确定者,终身不得参选。
三读通过条文规定,曾犯违反“国家安全法”、“国家机密保护法”、“国家情报工作法”、反渗透法等,受境外敌对势力指示、委托及资助,进行刺探、搜集及泄漏“国家机密”、“国家核心关键技术”或发展组织等,以及从事制造、运输、贩售毒品及枪炮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等恶行,经有罪判决确定者,不得登记为候选人。
至于外界关注陈水扁呼吁,不要将犯洗钱罪定谳纳入终身不得参选的范围,但最终仍被纳入。三读条文明定,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,以及曾犯洗钱防制法第14条(洗钱)或第15条(收受使用财源不明),以及曾犯刑法加重剥夺行动自由罪、加重诈欺罪等,经有罪判决确定,不得登记为候选人。三读条文明定,犯上述之罪,经有罪判决确定并受缓刑的宣告者,亦同。